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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需要几次开庭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299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关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流程尚未制定明确且严苛的规范。一般来说,一审案件的审理环节应当公开透明,同时在法庭之上将相关的证据及争议点予以公开展示与讨论。
然而,在存在某些特定状况时,如有必要进一步搜集新的证据、展开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等相关事宜,这可能会导致审理程序的延迟。
另外,若出现法定的情形,例如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出席庭审等,同样可能引发审理程序的暂时停滞。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一个完整的审理过程仅需进行一次开庭便可完成,但在庭审结束后,若发现仍有必要补充新的证据,那么也可以进行第二次乃至更多次数的开庭,以期对相关证据进行更为深入的审查以及辩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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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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