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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购房定金退吗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955人
律师解析:
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当定金无法归责于买卖双方时,若由此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成立,则定金必须予以退还给买方。其中,存在以下三种情况:1.买卖双方在合同主要条款上未能达成共识;2.买卖双方对于补充协议的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3.由于政策因素导致买方无法满足贷款购房的资格要求。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
定金在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情况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成立的,定金应当返还购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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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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