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在
购房交易中支付了
定金,那么这笔定金是具备可退还性质的。其中,如果由于特殊因素(如政策调整)或者自然因素等
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无法签订正式的
买卖合同,又或者是因为双方对于协议以及
补充协议中的条款未能达到共识而导致最终无法
签署合同时,这种情况并不应归咎于任意一方,此时无疑能够获得退还定金的权益。但若是卖方有失信行为,例如违反约定,那么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双倍定金作为补偿。然而,如果是买方自身违反了约定,那么其所支付的定金将无法被退还,并且需要按照定金的规定来承担相应的
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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