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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房子延期交房怎么处理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01人
律师解析:
若房屋交付超过了原定日期,买受人可率先向出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以示敦促。如经过此项催告后,开发商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之内履行交房职责,那么,合同双方都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该份房地产买卖合同。此外,买受人还具备权利来要求开发商支付双倍定金或者按照合同条款中所列明的其他违约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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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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