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房屋交付超过了原定日期,买受人可率先向出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以示敦促。如经过此项催告后,开发商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之内履行交房职责,那么,合同双方都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该份房地产买卖合同。此外,买受人还具备权利来要求开发商支付双倍定金或者按照合同条款中所列明的其他违约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当交付房屋逾期发生时,业主们可以采取首次催促措施。在经过多次有效催促之后,如果开发商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仍未能如期履行其交付房屋的义务,业主们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业主们也有权利向开发商提出索回已支付的双倍惩罚性定金等其他可能在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违约赔偿责任。
2024-10-07 15:18: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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