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固有房产的交易过程中存在“一房二买”的现象时,根据相关
法规,优先完成了所有权变更登记程序的一方可获得独占该房地产的所有权;而若双方都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成交
过户手续,此时则应确认已提前进行
预告登记的一方为获益人;最后,倘若买卖双方对上述两项流程均未做出行之有效的操作,那么合法占有房地产的一方将最终获得所有权。在此情况下,此类有效合同若是由卖方引起的
纠纷赔偿问题,买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卖方严格
履行合同条款、按时交付物业;相反,假如卖方涉嫌无正当理由地毁约取消合同,或合同本身缺乏
法律效力,那么购买方也享有请求卖方承担相应
违约赔偿责任的权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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