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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房一房二卖怎么算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103人
律师解析:
在此状况下,如同我们先前所阐述的,这两份房屋买卖合约都具备法律有效性。然而,由于订立时间较晚的合约已经全然履行了承诺,从而使得该项交易中购买者已经实质上握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前后两位受让人均持有各自独特且性质有所差异的请求权力:紧随其后的购买者因为其债务已经得到了圆满解决,已经是该房屋的完全所有者,所以他们享受的是源自对该房屋所有权权能之上生发出来的物权请求权。而最初的受让人则拥有的是基于房屋买卖合约所应生的债权请求权,这一债权请求权是向出卖方提出要求给予支付,特别是获取其支付的权益,此项权利并未赋予直接支配或排除他人对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效力。即便其已然合法地开始占有买卖标的物,但仅因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通过登记形式转移到了后来的购买者手中,他们对该房产的占有所存在的法律依据就消失殆尽,变成了无权占用,应当承担返还房屋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对债权得不到满足的买受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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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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