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倘若有一方面临着是否解约的抉择,而对方尤未同意,此时最佳的策略应为通过法律途径来解除合约;其次,提出解除合约的一方可根据所签订的合同内容或是合同本身的性质,向具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法庭判决解除该份合约;此外,若在合约中规定了采用
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或者双方已经就这一问题约定了仲裁条款,那幺他们即可向相应的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以此保障自身权益并寻求合约的顺利解除;最后,在某些特定的情境之下,一方的确拥有单方面解除合约的权利,同时亦可直接告知对方进行
合同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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