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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贷款退房要什么手续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899人
律师解析:
首先,购房者须以书面形式传达辞去购房合约的意愿,这可以通过邮寄挂号信函、发送传真或拨打电话来实现。若因开发商方面的过错导致购房合同被终止,那么开发商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亏损、包括购房贷款的利息、首付房款的存储报酬以及买卖房产所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等;倘若在购房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关于违约时的赔偿标准,则应按照约定条款加以执行,如违约导致的损失超过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购房者仍有权额外寻求补偿。反之,若因购房者自身贷款申请未能获得批准或双方无法就付款条件达成共识等因素导致房产交易失败,开发商则无需担负赔偿责任
其次,在购房者决定放弃购房意向前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开发商有义务归还购房者已实际支付的所有房款,并依照法律法规全面承担办理购房者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购房合同之相关配套手续。在此期间,如果存在协议中所提及的手续或文件尚未签署的情况,开发商应代表购房者向贷款银行履行每月需要偿还的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最后,当购房者正式发出放弃购房的通知后,开发商有责任尽速将购房者已经支付的全部购房价款悉数归还给对方,同时妥善完成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所有还款手续。若上述手续及文件未能顺利办理完成,自购房者发出退货通知之日起满第十六天起直到购房者完全收到全部购房价款为止,开发商每日都应向购房者额外支付总房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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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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