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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房产证延期更换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69人
律师解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依照契约所约定之日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依循购房契约中所强调之约定,实属违背义务之举,理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购房者对此类情形有权维护自身利益,采取合法手段进行维权。
首先,因地产商方面而导致无法按期取得房产证的业主有权利进行索赔:倘若在预定之期限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致使业主无法获得房产证,那么,该企业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对于购房者而言,在与开发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他们有权利选择诉诸法律途径以获取赔偿。具体来说,便是针对已经逾期的期限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若经过反复交涉,开发商依然未能如约办理房产证,则购房者还可在此前提下进行第二次诉讼追讨剩余违约期限的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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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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