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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迟延履行时利息怎么计算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878人
律师解析:
逾期履行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利息,其中包含了普通的债务利息以及加倍后的部分债务利息两大部分。关于拖欠此类债务的一般债务利息数额,我们需要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来加以确认和计算;如果规定的法律文书没有明确指出应付利息的事宜,那么就无需对此进行计算。而对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精确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于债务人还未完全偿还且由法律文书确认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所有债务款项乘以每日0.0175%的利率,再乘以逾期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日期是从有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截止后开始计算的;按照法律文书要求分期偿还的,则从每期履行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若法律文书并未具体规定履行期限,则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时起开始计算。直到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为止,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将持续累计计算;如被执行人选择分多次还款的,则相对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将累计计算到每个部分实际偿还完毕的日期为止。另外,当人民法院采取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的操作时,相对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划拨、提取日为止;当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的处理时,这部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将计算到成交裁定或抵债裁定时生效之日为止;当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变现的,只有在财产变现完成之后,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才会停止计算。但是,非因被执行人提出的申请,因为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审查而导致执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以及在再审过程中的执行中止期间,是不会计算在内的。
法律依据: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司法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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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应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止债务人应支付权利人总额(不包括诉讼费用)。 2、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期限应是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 更多>>
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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