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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买房入户最新政策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137人
律师解析:
当前,对于非苏州籍的购房者以及从业人员,申请在苏州落户的相关政策如下所述:
首先是针对已获准在苏州单位落集体户口的毕业生来说,他们不再受到住房面积或其它任一条件的限制。
然后是对于非苏州户籍的群体,申请和操作程序具体如下所述:
这些外来申请者需要购置位于苏州市区范围内的成套商品房建筑面积须在75平米以上,并且已经拥有该物业3年以上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还需具备在所在单位至少3年的合法聘用经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此外,他们也必须保持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只有在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后,才允许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即申请人本人、配偶以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实现全家人整体迁入苏州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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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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