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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能否起诉请求撤销合同

时间:2026.03.1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242人
律师解析:
1.第三人在法定情形下可起诉撤销合同。
当与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合同损害其合法权益,像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时,能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行使期限不同,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重大误解九十日内;受胁迫的,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超期撤销权消灭。
3.起诉撤销合同,第三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与合同有利害关系及自身权益受损。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恶意串通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小朱名下的一套房子低价卖给小李,而这套房子是小朱父亲生前口头答应留给小胡的。小胡得知此事后,认为该合同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打算起诉撤销小朱和小李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小胡不清楚自己是否能行使撤销权以及该如何操作。

案情分析:

1、小胡作为与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合同双方小朱和小李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情形下,依法可以起诉请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
2、小胡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若存在重大误解,应在九十日内行使;若受胁迫,需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相应期限,撤销权消灭。
3、小胡起诉撤销合同,要注意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合同有利害关系以及合同损害自身权益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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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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