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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销售虚假宣传如何赔偿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62人
律师解析:
卖方所提出的广告宣传内容与实际相背离并具备违约性质的情况下,买方有权申诉违约责任,向卖方索求双倍回复订金的补偿。倘若因卖方的广告宣传产生了经济方面的损失,买方可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若卖方在卖房过程中有欺诈行为,蓄意向买方隐瞒或谎报与房屋有关的重要信息以骗取买方的财富,从而触犯诈骗罪行的规定,卖方将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所谓“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领域内,卖方通过各种广告宣传手段或其他形式传播虚假、引人误解的产品或服务信息,从而误导顾客或消费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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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可以,广告中虚假的描述在买卖过程中误导了购房者,导致购房者对交易的标的、价款、性质等要素产生重大误解,就可以退。 2、如果广告对房屋与相关设施所作的描述明显脱离了事实...... 更多>>
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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