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团伙制作虚假宣传资料,通过网上宣传拉会员投资,采取三级分销模式,让会员到公司网络平台,以高价购买低价套装产品,并承诺短期内可获得高额回报,以此诈骗对方钱,是否要从重处罚?

河南 - 濮阳 网络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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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 - 濮阳

诈骗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情节严重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021-03-05 05:2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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