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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半个月要给违约金吗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46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只要延期交付房产即构成违约行为。若因为不可抗力当事人在合约中有明确规定的其他原因而必须延迟交房者,房地产开发商需要立即通知购房人;根据该法案第三十条的具体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严格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如期向购房人交付符合使用条件的房产,若无法按时完成交付工作,则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延期交付,房地产开发商也应尽早通知购房者。另外,据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了样板房展示,他们有义务向购房者清楚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在质量、设备以及装修等方面与样板房是否存在差异。若尚未作出上述说明的情况下,则实际交付给购房人的房产应与样板房保持完全一致。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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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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