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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时间应该如何认定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53人
律师解析:
关于延迟交房日期的界定须根据双方所签订之契约条款为准绳。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如开发商违约未能按时向业主交房且业主亦未能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项,经过催告后超出合理期限三个月方可视为协商无果,此时,任何一方均可据此提出终止该项合作关系的申请(除非双方另外有特别约定)。若对于此类情况,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或经双方当事人非此种商议,那么提议解约的一方可以基于催告事实,在之后的三个月内适时行使其解除权;若逾期不进行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至于对方是否曾进行过催告,对此种情况也不会造成影响,解除权主体应在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的一年内,依法及时地行使自身权利,如逾期仍未行使,将会导致解除权永久丧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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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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