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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起诉开发商有必要请律师吗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478人
律师解析:
首先应该明确指出的是,开发商未能按时向购买方交付房屋,毫无疑问地涉及到违约行为。既然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那么违约方理所当然便需担负起其应有的违约责任。至于如何恰当地处理这种违约责任,一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会对此进行详细的约定。若双方于合同中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条款,自然应该严格按合同执行;反之,若合同中并无违约责任方面的内容,那对应的责任认定便需要在法律框架下以符合相关法规为依归。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若开发商未能在期许的时间内交付房屋,购买方有权依法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如果满足特定条件,消费者还有权选择解约,缘由购买商品房合同关系。对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法律规定可参考如下标准来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可以根据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由具备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定的且位于同地区的同类房屋租金水平做出决定。如若开发商或购买方在还款方面出现严重拖延情况,经提醒之后三个月内尚未进行有效补救,另一方向法院请求判决合同解除是可行的。在这类侵权维权行动中,购买方可先与开发商就相关事宜展开积极的对话和商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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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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