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特定情况下,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
工伤所产生的
护理费用,是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获得
赔偿的。
即既可享有交通事故赔偿,又能享有
工伤保险待遇的双重赔偿机制。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特性需要理解:
首先,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这两种请求权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各不相同,它们的承担责任的主体也是完全独立的,属于分别适用于不同法律领域的问题;
其次,员工从工伤保险中获取的
赔偿责任并非基于自身与雇主之间存在的
劳动关系,而是应该由工伤保险机构或者雇主承担这一职责;
最后,如果员工因为交通事故而导致的
损害赔偿,则正是基于他们和第三方之间构成的侵权
法律关系才能实现。
关于具体的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可分为几种情况来讨论:
如果因交通事故已经得到了包括
医疗费用在内的所有相关赔偿,那么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不再负责支付额外的赔偿费用,如果是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的相关费用,员工及其
家属在取得交通事故赔偿款之后,应尽快返还这笔款项;如果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得到的死亡补贴或者
伤残生活补助已经由死亡职工或者其亲属领取,那么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将会停止发放,但是若交通事故赔偿中所给予的死亡补偿费或者伤残生活补助金额度低于工伤保险提供的一次性保障金的额度,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需向弥补这一差额部分;若员工因为
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丧失健康能力,除了享受以上提到的两方面相关待遇外,其余的工伤保险福利也同样会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保障;然而,如果由于
交通肇事者逃跑或是其它无法预见的原因,使受害员工无法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这时候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继续为员工提供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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