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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有哪些情况

时间:2024.09.20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825人
律师解析: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有:
1、纳税人销售自建普通住宅并且增值额与可扣除项目的比例不超过20%的;
2、企事业单位销售房屋用于廉租房并且增值额与可扣除项目的比例不超过20%的;
3、国家由于城市规划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个人销售住房的;
5、除房地产企业外将房地产用于投资或者联营的;
6、共建房屋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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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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