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企业,在向农业生产者租赁并用于种植业农产品的国有农用地上,是享有免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领域,对于那些在购入尚未竣工完成的现房项目后进行继续开发的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他们是以自身名义进行立项及销售的不动产交易,这类交易视为旧有房地产项目,是允许他们在税收方面选取简化的税费计算方式和按5%的比例进行增值税的缴纳。
2024-09-28 18:58:00 回复
鉴于纳税人将国家所有的农业用地出租给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士,那么对于这部分租赁行为,将予以免除增值税的征收。而针对那些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一般纳税人而言,若他们在购买尚未竣工的房地产老项目之后,打算继续进行开发并最终以自身名义立项进行销售的不动产出品,则该种情况被视为房地产老项目。在此条件下,这些一般纳税人有权利选择适当地运用简便易行的计税方式,按照5%的税率来计算和收取可能产生的增值税款。
2024-09-28 17:57:04 回复
解析:
经批准的纳税人在租出国家所有的农业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时,其产生的增值税应予以豁免。对于追求优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来说,他们如购买未完成建设的房地产老项目并进行后续的开发工作,然后自行申请立项来出售此类房地产资源的话,这也被视为房地产老项目,因此该类房屋的征税方式可以选择采用简单易懂的计税规则,即按5%的税率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征地拆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