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八级伤残的职工,向其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十一个月的本人
工资。若
合同到期、
劳动关系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关系,则职工依法可以得到一次性
伤残就业
补助金、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进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
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其具体标准由各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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