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
刘妍俏律师,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多年,熟悉各类公文、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房产、婚姻家事、刑事、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以及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刑案件;有着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秉着“先做人再办案,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的理念,处理了数百件的案子内容,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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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期满后,续租是否需要重新签署合同的探讨在房屋租赁期满之际,若选择继续租赁则必须重新签署租赁合同以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反之,若未签署新合同便继续居住,那么将被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此时租赁双方皆有自由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力。根据相关法规,当租赁期限到达终点时,若承租方仍继续对租赁物行使使用权,而出租方并未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原有的租赁合同将得以延续,但其期限自动转换为无固定期限。

当租赁合同即将到期时,应及时续签以明确权益。未及时续约可能导致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若租客继续使用租赁物而房东无异议,原合同可能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变为非确定性。依据法律规定,需明确续租行动以维护各自权益。

当租赁合同即将到期时,应及时续签以明确权益。未及时续约可能导致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若租客继续使用租赁物而房东无异议,原合同可能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变为非确定性。依据法律规定,需明确续租行动以维护各自权益。

续租时,可选择重签或沿用原合同。若承租方不续签却继续使用房屋且出租方无异议,原合同仍有效,但转为不定期租赁。承租方可随时解约,出租方应提前合理通知解约意愿,以维护双方利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即使房屋租赁合同是口头约定的,且未明确租赁期限或约定不明确,承租方也有权在合理期限内事先通知出租方后随时终止合同。这一规定保障了承租方的权益,允许他们在没有长期束缚的情况下灵活调整租赁关系。然而,承租方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确保给予出租方合理的通知期限,以便出租方有足够的时间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