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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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行为包括:房产质量问题、重复销售、精装修房屋质量瑕疵或样板间不符、未按约定完成产权过户、未按时交房等。购房者应维护自身权益,依法追究开发商责任。

1. 房产工程质量堪忧,然而楼盘仍在正常销售;2. 同一房屋被出售给两位买家;3. 开发商承诺的精装修住房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或者与展示的样板间有明显差异;4. 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为购房者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产权过户);5. 开发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业主交付新居。

在房产多次出售的情况下,所有权归属将依法确定。已过户的购买者拥有产权,未过户但做过预告登记的也有权益,实际占有的同样可取得所有权。有效的购房合同使买卖双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而存在可撤销或无效因素的合同则使双方都有权请求对方承担经济赔偿。

购房时,定金并非必缴项,购房者有权放弃。在决定支付定金前,务必明确记载违约时的处理方式。虽然签订了定金条款,但合同生效以实际交付定金为前提。此外,预付款不同于定金,不具备定金罚则,务必清晰区分二者性质。

对于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一房二卖行为,一般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