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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买卖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时间:2025.12.2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93人
律师解析:
1.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按约定执行。
2.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因合同围绕不动产交付和转移登记,履行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3.若涉及给付货币,接收方所在地可视为货币给付履行地,但不动产合同核心是不动产,通常以不动产所在地为整体履行地。
总之,履行地先看约定,无约定则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小朱购买小李名下的一处房产。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小朱认为应在自己所在地履行付款义务,小李则坚持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双方就合同履行地产生争议,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未约定履行地。
2、因合同标的为不动产交付及转移登记,在未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确时,履行地应为该不动产所在地。虽然争议涉及给付货币义务即小朱支付购房款,但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核心履行义务关联不动产本身,所以通常应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整体履行地。因此,法院应认定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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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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