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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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议,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议,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是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议,但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算。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两个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租金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引发法律热议。普遍观点认为,婚前房产租金应视为共同财产。因婚后双方共同努力,个人财产增值效益受影响,符合《民法典》共同财产规定。夫妻双方应平等支配此收益。

结婚后,如果双方共同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保养、修缮房产,那么从这些房产获得的租金应视为经营性收益,为双方共有财产。然而,如果婚后没有对房产进行任何保养或管理,只是简单地收取租金,那么这些租金应被视为孳息,归产权人个人所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认定这类租金收入为产权人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