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夫妇共同居住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如何分配的详细说明:
1、倘若夫妇双方对于所争议的房产拥有较大的使用空间,且可进行有效的隔断分体式管理,则可考虑将其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租赁区域;
2、对于那些具备相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体户,应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单位本身联合决定,寻求其他的解决方案;
3、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可参照当地出租房屋平均租金的标准,对某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