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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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来说,拆迁安置房是可以进行合法买卖的,然而这并不代表所有安置房皆可随意买卖。这类安置房的土地性质属于划拨型,与我们通常所购的商品房之间存在着不同之处。具体而言,若该安置房已经成功完成了产权登记并拥有了房屋所有权证,那么便允许其进入市场进行公开销售。值得提醒的是,办理此类安置房的过户手续存在一定时效性限制。

关于安置房无房产证情况下的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若拆迁安置房已持有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那么在此基础上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应;反之,若该房产并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那么当事人在无官方认可的前提下签署的房产买卖合同则通常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拆迁安置房的交易合法性探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拆迁安置房是可以进行合法的买卖行为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安置房皆可如此操作。由于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属于划拨方式,因此与人们平时购买的正规商品房(即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开发,其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则为出让形式)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只有当拆迁安置房经过相关部门的产权登记,并成功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后,才被赋予了可行使上市交易的资格。

在确认合同正式成立之后,判断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需从以下几个要点进行考量:首先,合同的主体须符合相关规定。例如签订协议的各方法律责任人应当拥有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出租方必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是合法的使用权人等等。其次,合同的条款内容必须合法合规。

回迁安置房屋的法律销售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安置房在未获得政府部门审批前,是无法进行公开市场销售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产,禁止过户:通过签订合同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房产实施查封或其他形式的限制措施的;以及依法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