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
误工,误工时间算到定残前一天。
定残后,因劳动能力受限、收入损失固定,原则上不再计算误工费。
2.特殊情况:
定残后仍劳动并有收入,因伤实际减少的收入可主张误工费。
如兼职收入减少,按实际减少额主张。
3.因
伤残劳动能力下降,影响预期劳动收入,可酌情主张一定期限误工费。
具体依案件实际确定是否支持及数额。
案情回顾:小朱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构成伤残。定残前小朱一直误工,定残后他仍兼职工作。小朱向责任方小李索赔定残后的误工费,小李认为定残后不应再计算误工费,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朱称自己因伤兼职收入减少,应获相应
赔偿,小李则坚持原则规定。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定残后因伤残导致劳动能力受限,收入损失固定化,原则上不再计算误工费。但小朱定残后仍从事兼职工作并有收入,若有
证据证明其因伤兼职收入减少,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张误工费。
2、法院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小朱兼职收入减少情况、因伤残导致劳动能力下降对预期劳动收入的影响等因素,来确定是否支持小朱定残后的误工费请求及支持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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