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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恶意串通的标准该如何认定

时间:2026.10.0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823人
律师解析:
房屋买卖中认定恶意串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
从主观上看,买卖双方要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共同故意。就是说双方都清楚他们的交易行为会损害第三人利益,还相互配合进行交易。举个例子,出卖人知道房子已经抵押给第三人了,还和买受人合谋以低价转让房屋,想以此逃避债务,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客观方面,得有串通行为。这体现在交易过程中的异常举动,像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还没有合理的理由;交易进行得很仓促,没按正常交易流程来;或者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比如是亲属、朋友,可能私下有约定损害他人利益。
结果上,这种行为得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损。比如因为恶意串通的房屋买卖,让债权人没办法实现债权,或者其他共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在司法实践里,法院会结合当事人陈述、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来综合判断。要是一方能证明对方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性很大,另一方就得举证反驳。一旦认定是恶意串通,按照《民法典》规定,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受损方可以要求返还房屋、赔偿损失等。

案情回顾:

小胡将已抵押给小许的房屋卖给小丽。小胡明知房屋抵押情况,与小丽合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且交易过程仓促未遵循正常流程。小许发现后,认为他们恶意串通损害自己作为抵押权人的利益,要求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小胡和小丽则坚称交易正常。

案情分析:

1、主观上,小胡和小丽明知房屋已抵押给小许,仍相互配合实施交易,存在损害小许合法权益的共同故意。
2、客观方面,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合理理由,交易过程仓促未遵循正常流程,符合恶意串通的客观表现。
3、结果上,该行为损害了小许作为抵押权人的利益,导致其债权可能无法实现。若小许能证明小胡和小丽存在恶意串通的高度可能性,小胡和小丽则需举证反驳。一旦认定为恶意串通,根据《民法典》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小许有权要求返还房屋、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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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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