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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两次伤残鉴定,误工费怎样计算

时间:2026.09.30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鉴定 阅读:1329人
律师解析:
误工费由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决定。其中,误工时间是计算误工费的关键。在进行两次伤残鉴定时,误工时间确定分不同情况。
要是两次伤残鉴定结论相同,误工时间通常从受伤那天算到首次定残前一天。这是因为定残代表受害人因伤劳动能力受损程度确定,之后能主张残疾赔偿金等,一般就不再算误工费了。
要是两次伤残鉴定结论不同,像首次鉴定没构成伤残,第二次构成了,误工时间就得从受伤之日算到第二次定残前一天。毕竟首次鉴定没确定伤残,不能用这个来结束误工时间计算,得按最终确定伤残的时间来。
收入状况方面,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算;要是没有固定收入,就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算;要是受害人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遇到误工费相关问题,要注意保留好能证明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的材料,比如医院诊断证明、收入流水等。若和对方有争议,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在一次意外中受伤,先后做了两次伤残鉴定。首次鉴定结论为不构成伤残,第二次鉴定结论为构成伤残。小朱向责任方索赔误工费,双方就误工时间的确定产生争议。责任方认为应按首次定残日前一天计算,小朱则主张按第二次定残日前一天计算。同时,小朱无固定收入,在计算误工费时,双方对收入状况的确定也存在分歧。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由于两次伤残鉴定结论不同,首次鉴定未确定伤残,不能以此终结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应从受伤之日起计算至第二次定残日前一天,所以小朱主张的误工时间计算方式合理。
2、对于收入状况,因小朱无固定收入,若其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误工费按此计算;若不能举证,则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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