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房产纠纷精选解答 > 哪些情况属于非善意取得所有权

哪些情况属于非善意取得所有权

时间:2026.08.2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191人
律师解析:
善意取得所有权,是指因不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而无法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依据《民法典》,以下几种情形属于非善意取得。
受让人非善意时无法取得所有权。当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动产时,若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就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比如转让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物品,受让人应当意识到转让人可能无权处分,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就不构成善意。
转让价格不合理也会导致非善意取得。如果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符合正常交易规则,通常可认定受让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像市场价值10万元的车辆,转让人以1万元卖给受让人,这种不合理的价格会影响善意取得的认定。
未完成法定公示程序同样不能取得所有权。对于不动产,要完成过户登记;对于动产,需完成交付。若未完成这些法定程序,即便受让人支付了价款,也无法取得所有权。例如房屋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受让人就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只要不满足善意、合理价格及法定公示程序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就属于非善意取得所有权。在交易时,大家要注意这些要点,避免陷入非善意取得的情况。

案情回顾:

小朱有一辆市场价值10万元的汽车。小胡以1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小李,小李知晓小胡并非车主,没有处分权。双方达成交易后,车辆并未实际交付给小李。之后小朱发现此事,要求小李返还车辆,小李认为自己已付款,不应返还,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受让人小李在受让车辆时,知道转让人小胡无处分权,不满足善意取得中受让人需为善意的条件。
2、转让价格1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值10万元,不符合正常交易规则,不满足合理价格这一要件。
3、车辆未完成交付,未完成法定公示程序,即使小李支付了价款,也不能取得车辆所有权。所以,小李属于非善意取得,应将车辆返还给小朱。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北京合同事务胡雨薇律师 已认证
5.0分 服务1754 执业9
专长:

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优势:

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律所: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电话:

13911097553

律师简介:胡雨薇律师,作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法学界“五院四系”之一的西南政法大学。自 2017 年执业以来,胡雨薇律师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擅长处理企业家犯罪、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此外,还专注于处理刑民交又案件以及重大商事诉讼案件。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案件,凭借其专业高效的办案水平,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和信任。 部分成功案例: 1.最高层督办涉黑案中,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罪) 2.督办涉恶案件中,韩某某涉嫌非法拘禁、高利转贷、骗取贷款案(摘掉恶势力的帽子,刑期实报实销) 3.巢某某开设赌场罪案(批捕后取保、缓刑) 4.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取保) 5.某政法委副书记受贿案(二审改判缓刑) 6.张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件(取保、无罪) 7.徐某集资诈骗案(一审无期,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 8.张某某涉嫌诈骗案(取保) 9.侯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一审 12 年半,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 10.刘某涉嫌诈骗罪案件(取保后撤案) 11.王某盗窃罪案件(取保) 12.薛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取保、无罪) 13.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取保、无罪) 14.陈某涉嫌强奸罪案件(取保、无罪) 15.郑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批捕后取保、缓刑) 16.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取保、缓刑),又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再次取保、缓刑)

更多>
胡雨薇律师,已执业9年,执业地区为北京朝阳区,认证执业律所是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诉讼仲裁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3911097553,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在线咨询此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