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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内物品正常用坏了该由谁修

时间:2026.08.2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350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租房时物品因正常使用损坏,通常由出租人负责维修。这是因为出租人要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在租赁期间维持其正常使用状态。
正常使用致损指租客按租赁物性质和通常方法使用产生的损耗,像灯泡正常使用后坏掉、水管正常用水时漏水等。
但如果租赁合同有其他约定,就按约定来。比如合同规定某些物品维修责任归租客,那租客就得承担。
要是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租客能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影响租客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因此,租房内物品正常损坏,租客先看租赁合同。没特别约定的,及时通知出租人维修。若出租人拖延或拒绝,租客自行维修并保留费用凭证,之后向出租人追偿。

案情回顾:

小朱租了小胡的房子。入住一段时间后,屋内灯泡自然损坏,水管也因正常用水出现漏水情况。小朱要求小胡维修,但小胡认为这些损耗应由小朱负责。双方产生争议,小朱觉得按照常理这属于正常使用损坏,应由房东维修;而小胡却认为小朱使用导致损坏,维修责任在小朱。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在租房关系中,若物品是正常使用而损坏,一般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因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本案中灯泡和水管的损坏属于正常使用导致的损耗,若无特别约定,维修责任在小胡。
2、若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应按照约定执行。若合同约定这些物品维修责任由租客承担,那么小朱需负责维修。若小胡未履行维修义务,小朱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小胡负担。因维修影响小朱使用的,小胡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小朱可先查看租赁合同约定,若无特别约定,应及时通知小胡维修,若小胡拖延或拒绝,小朱可自行维修并保留好相关费用凭证,之后向小胡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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