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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有什么限制

时间:2026.06.0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868人
律师解析:
1.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不动产或动产份额,通常可自由转让,限制较小。
2.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要综合价格、付款方式等因素。
3.若转让时未通知其他共有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其他共有人可按同等条件购买份额。
4.行使权利需在知道同等条件起十五日或份额权属转移起六个月内。
5.若共有人有其他约定,按约定来。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分别占比30%、30%和40%。小朱未通知小李和小胡,便将自己30%的份额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小丽,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小李得知后,认为自己作为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要求按照50万元一次性付清的条件购买小朱转让的份额。

案情分析:

1、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份额原则上可自由转让,但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小朱转让份额未通知小李和小胡,侵害了他们的优先购买权。
2、“同等条件”需综合考量价格、付款方式等因素。小李要求按50万元一次性付清的条件购买,符合同等条件。若小李在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或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权利,其主张应得到支持。若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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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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