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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超过12个月未交是否能行

时间:2026.06.03 标签: 房产纠纷 物业纠纷 阅读:1235人
律师解析:
1.业主按时交物业费是合同主要义务,超过12个月不交通常不行。
2.若超12个月未交,物业会催告,合理期限满仍未支付,物业可诉讼仲裁
3.无故长期拖欠物业费属违约,要担责付违约金,还影响小区服务、损害其他业主权益。
4.若认为服务不达标,应协商、向业委会反映或走法律程序,而非拒交。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然而,小朱超过12个月未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多次催告,要求小朱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但小朱以物业服务未达标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人认为小朱无正当理由拖欠,欲提起诉追讨物业费,小朱则坚持物业未做好服务,不应缴费,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按时交纳物业费是业主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尽的主要义务。小朱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物业费,违反了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可能要支付违约金。
2、若小朱认为物业服务未达标,不应直接拒交物业费,而应通过与物业协商、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或走法律程序等合法途径解决。
3、物业服务人在催告小朱合理期限届满后,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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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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