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建设工程导致人身
损害赔偿,按
过错责任原则处理。
建设、施工单位等有过错致害,要承担
侵权责任。
2.
赔偿项目含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如
医疗费、
护理费等,还有
误工损失。
造成残疾或死亡的,分别有对应赔偿。
3.若第三人过错致损,被
侵权人可找建设、施工单位或第三人索赔,建设、施工单位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4.协商不成,
受害人可
收集证据起诉维权。
案情回顾:小朱在路过一处建筑工地时,被突然掉落的建筑材料砸伤。小朱认为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管理不善导致,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称是第三人小胡的过错行为致使材料掉落,不应由他们承担责任。小朱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致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若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过错致害,需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若经调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存在管理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赔偿小朱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若确是第三人小胡过错导致损害,小朱既可以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索赔,也可以向小胡索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权向小胡追偿。小朱可收集相关
证据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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