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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夫妻关系能否共同拥有房子

时间:2026.03.2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459人
律师解析:
1.非夫妻也能共同拥有房子,法律上这叫房屋共有,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按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则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非夫妻共同买房,要在合同和登记簿上明确产权份额。
办登记时,提供证明确定共有关系和份额。
3.双方按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纠纷按约定处理,没约定或不明则依法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非夫妻关系,二人决定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子。在购房合同不动产登记簿上,小朱明确登记产权份额为60%,小胡为40%。然而,在后续使用房屋过程中,小胡认为自己应和小朱有同等的使用权利,不认可按份额使用房屋,与小朱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在法律上,非夫妻关系共同拥有房子属于房屋共有,本案中小朱和小胡按明确的份额登记产权,属于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应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房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2、小朱和小胡已在购房合同和不动产登记簿上明确了产权份额,双方应按照此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于小胡提出的同等使用权利的主张,因与约定不符,若产生纠纷,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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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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