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丧葬费:
按受诉法院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
死亡赔偿金:
依受诉法院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算,一般按二十年计。
六十岁以上,每长一岁少算一年;七十五岁以上按五年算。
3.被
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算。
未成年人算到十八周岁,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算二十年,六十岁以上同理递减,七十五岁以上按五年算。
4.还能索赔办丧事的交通、住宿、
误工等合理费用。
案情回顾:小朱因意外不幸离世,其
家属与相关责任方就
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家属要求责任方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
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责任方对于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存在异议,认为部分赔偿要求过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家属在
被害人死亡时,有权要求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小朱家属要求此项赔偿合理合法。
2、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小朱若未达六十周岁,应按二十年计算。家属主张此赔偿有法律依据。
3、若小朱有需要扶养的人,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等,家属合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诉求应得到支持。
4、家属因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也可依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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