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房屋租赁精选解答 > 离婚后公产房到底该如何进行分割

离婚后公产房到底该如何进行分割

时间:2026.03.0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800人
律师解析:
1.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离婚时不能分割公产房所有权。
2.双方都是本市常住户口,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居住达一定年限,离婚时能主张继续承租。
3.双方都能承租,先协商解决;协商不好,法院综合考虑,如照顾抚养子女、生活困难一方等确定由一方承租,承租方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补偿数额依房屋和双方经济情况定。
4.一方户籍迁出本市,一般不能主张继续承租。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婚后一直居住在小朱婚前承租的公产房内。现二人打算离婚,对于该公产房的处理产生争议。小朱和小丽均为本市常住户口,且婚后共同居住已满足一定年限。小朱认为房屋是自己婚前承租的,应归自己继续使用;小丽则觉得自己也有继续承租的权利。此外,小丽还抚养着二人的孩子,生活较为困难。

案情分析:

1、由于公产房承租人仅有使用权,无所有权,所以离婚时不能对公产房所有权进行分割。小朱和小丽均为本市常住户口,且小朱婚前承租的房屋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已满一定年限,小丽有权主张继续承租。
2、若双方均可承租,可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考量实际情况。本案中小丽抚养子女且生活困难,法院可能会照顾小丽,确定由小丽承租,同时小丽需对小朱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数额会根据房屋情况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