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婚前一方签不动产合同,付首付并贷款,婚后用
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下,
离婚时先协商处理。
2.协商不成,法院可判不动产归登记方,未
还贷款属登记方
个人债务。
3.对于
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登记方要补偿另一方。
4.补偿计算方式:
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现价格÷[购买价+已还利息+其他费用])÷2。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登记
结婚前,小朱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积蓄支付首付款后在
银行贷款购房,
房屋登记在小朱名下。婚后两人共同偿
还房贷。现两人决定离婚,对于该房屋归属及补偿问题产生争议。小朱认为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归自己所有,小丽则认为自己参与还贷也应分得部分
房屋产权。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该不动产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现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即小朱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小朱的个人债务。
2、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小朱应给予小丽补偿。补偿计算方式一般为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再除以2,其中不动产升值率为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贷款利息+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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