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渎职罪(第九章)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2、玩忽职守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员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报复陷害罪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职务犯罪概念在我国的刑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职务犯罪是性质非常恶劣的一种行为,对于职场上的风气是一种非常不好的影响,因此国家对于这种行为的惩罚是非常严厉的,通过阻止他人旁听,能够有效的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避免相同的犯罪行为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