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案例显示,仲裁员无故中途退出仲裁程序,法院会以仲裁员违反合同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仲裁员的无故中途退出,导致整个仲裁程序就会被中断,当事人的利益就会受到影响。美国加州法院曾经判决到,仲裁员放弃或者拒绝对争议作出裁决,就不能受到责任免除的保护。法国法院认为仲裁员未在约定的期间内作出裁决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国法院判决还显示,仲裁员不履行审理职能,不执行仲裁程序,或者对仲裁程序不作为,不执行案件的审限等,仲裁员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奥地利、葡萄牙、意大利等国的民法典规定,仲裁员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仲裁员义务,仲裁员除不能取得仲裁费外,还要对由此为当事人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英国、德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还规定,对仲裁员的“明知、故意违法行为”不得免责,对“故意或严重疏忽地违反合同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仲裁员存在失职行为(misconduct),拒绝参加庭审或仲裁庭合议、使仲裁程序瘫痪,强求当事人接受收费标准或要求提前支付仲裁费用等,也会被视为违约行为,构成故意违法行为(a deliberate wrongful act),仲裁员要承担民事责任。芬兰还规定仲裁员未履行披露义务则属违反合同义务;法国法院在一个案例中判决:由于仲裁员未披露与一方当事人的关系,命令仲裁员退回仲裁费。尽管中国在这方面缺乏相关案例,但是国外的案例起码能给我们一些警示:仲裁员在接受指定后要勤勉工作,不能任意行为。
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仲裁委员会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营造一个和谐、公平的经济环境,若这些仲裁人员自身违反了规定,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那么不仅该仲裁员需要承担责任,也会给国家蒙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