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
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
违约金。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
违约责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在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
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
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
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