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为大家解答法院非诉执行
级别管辖 :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意见》和《若干解释》都明确指出由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执行规定》也要求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强制法》虽然采用的是“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表述方式,但这种表述是指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管辖法院从级别来说一般是指基层人民法院,但不排除中级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由此可见,《行政强制法》考虑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难度。另外,根据《通知》的规定,非集中管辖法院保留原有的行政审判庭,负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非集中管辖法院的级别也是基层人民法院。在基层人民法院普遍管辖之外,《若干意见》还规定了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若干解释》规定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规定》中也有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的规定。因此,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级别管辖以基层人民法院为主,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