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时间有两种情况,不同的申请时间段有不同的申请人。
1.在申请破产清算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申请主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可以申请重整。这一阶段的申请主体是债务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企业破产法中规定利害关系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重整的,而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因为申请破产重整的主体不同,那么在需要提供的材料和申请时间上的要求也就存在一定的差异。另外,即使法院受理了破产重整案件,也不代表最终企业就一定可以起死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