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对股东所享有的优先权受到了任何形式的侵犯或剥夺,那么您是有资格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
在特定情况下,公司合法权益受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是来自公司外部的第三方的不当伤害,但却未能采取法律行动追究责任人时,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我们赋予了股东以自身名义代表公司直接发起诉讼的权力。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公司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是有优先购买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