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
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
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可参考以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