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起诉书中“事实及理由”一项填写时应该注意什么事项,因为家庭琐事繁杂无序,而且多数都是关起门来没有人来证明的,怎样的事实适宜填写其中,是不是必须拿出明确的
证据证明或
证人证明;理由的填写是否一定要有法律依据,是否必须找到法律上的明文规定?答复:你好,离婚起诉书中的“事实及理由”主要是指当事人提起
离婚时的理由及事实。《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以上为法律规定的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况,但是并不是说一定必须是符合以上情况才法院才准予离婚,因此,当事人在
起诉离婚时就应当写明离婚的理由以及事实的情况。写明的理由及情况,在审理时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