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任意一方欲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应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首先,双方必须依法建立了正式且具备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
其次,该方需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的离婚起诉书进行立案申请;
最后,为支持其离婚主张,该方还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婚姻关系已出现严重破裂的事实,一般情况下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
重婚行为或与第三人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现象,或者对配偶、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实施虐待、遗弃行为;
长期沉迷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屡次教育后仍未改正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