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有关子女抚养权的条款,并不能被赋予法律效力和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这主要是因为此类协议仅对财产分配事宜有约束力,而无法涵盖到子女抚养权这个复杂的议题中去。
而且,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式来替代子女抚养权的决定也是不合法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破裂后,只有通过正式的离婚协议才能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进行明确的约定,这样的条款方能取得法律效力并且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